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公告通知

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0-4-2 ]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苏州市第六安全生产巡查组《苏州市住建局安全生产巡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办发〔2017103号)要求,进一步落实《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苏住建规〔20176号)(附件1),切实做好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责任主体。按照《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各地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黑名单”的采集、认定、报送等工作,对经认定符合列入“黑名单”情形的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确定的“黑名单”信息报送至市住建局。各地住建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建筑业企业“黑名单”管理者的责任,履行相关职责,做好“黑名单”的信息采集和交换共享,逐步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体系。

二、加强监管平台运用。各地可以登录“苏州市住建领域统一信用征信管理系统”(http://jzgc.szjsj.gov.cn/SZConsCreditRedBlackListMSysPage/Login.aspx)进行“黑名单”企业的信息录入。市住建局将根据各地上报的企业失信“黑名单”,按照失信联合惩戒的要求,同步推送“诚信苏州”公共信息平台和省住建厅,实施联合惩戒。请各地住建部门明确一名“黑名单”信息管理工作人员,于327日之前报送工作人员联络表(附件2),市住建局将统一配置管理权限。报送联系方式:0512-65217125;电子邮箱:272483946@qq.com;系统技术支持(苏州市住建信息中心):0512-65352231

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建筑业企业应按要求在项目现场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公示制度,公开建筑工程项目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住建部门应完善投诉、举报、查处等工作机制,明确投诉处理主体、受理范围、处理流程和办结时限等事项,定期向社会通报辖区内企业失信名单。

四、推动形成闭环管理。对于失信主体相关行政处罚已经全部执行或者失信行为已整改到位的,按照规定程序由各地住建部门上报市住建局,经审查后,由苏州市住建信息中心统一向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申请,依法将失信主体移出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黑名单”。各地住建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建筑业企业的诚信教育,加大“黑名单”制度的公众宣传,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

附件:1.《苏州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2.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人员联络表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