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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层转《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 2016-12-12 ]

苏建函质〔2016357

关于层转《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安电〔20163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的通知层转给你们,请各地住建部门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全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安〔201646号)、市安委办《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的通知》(苏安办〔2016152)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建筑工地防坍塌事故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住建质〔201649号)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建筑施工防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同时,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并结合如下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前,建筑施工正处于生产的高峰期、岁末年初的关键期、生产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地住建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安全生产形势,深刻领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的现实必要性,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再部署、再宣传、再发动,强化检查指导,坚持领导带队,深入施工现场一线,掌握安全动态,认真总结经验,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建设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健全完善组织机构,配足、配齐、配全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生产各类工作规章制度,健全机制体系;全面落实在建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公示、责任人制度。突出加强对深基坑工程及高边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脚手架及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房屋拆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专家论证及施工现场实施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信号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企业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交底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的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地住建部门要组织和督促相关企业认真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做到全覆盖,企业自查自纠率必须达100%。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三级签字”要求,严格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建立专门台账做到隐患的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各地住建部门要实施差别化监管,采取“四不两直”的形式,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企业及项目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项目等重点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暂时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方案并落实限期整改措施;对隐患严重、不能保证安全的,要停工整改;涉及违法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通报批评,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年度信用考评扣分处理。

四、落实信息报送。各地住建部门要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联络员名单(姓名、单位、职务、办公电话、手机等)、专项行动方案于1212日前上报我局,每周四前报送一次专项行动进展情况或工作信息以及周统计报表,1218日前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阶段工作总结,2017115日前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联系人:顾永辉,联系电话(传真):65211507。邮箱:szzj15195692282@163.com

 

附件:1.市安委办转发《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2.省安委办《〈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3.市安委会《关于全市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

      4.市安委办《转发〈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隐患大整治专项行动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