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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2016-6-3 ]
苏建函质〔2016〕143号
关于转发市安委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区住建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安委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办〔2016〕4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建函质〔2016〕128号)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市安委办《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